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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發現新證據可以申請再審嗎?

受賄罪發現新證據可以申請再審嗎?

一、受賄罪發現新證據可以申請再審嗎?

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再審期限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於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一般應當根據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事實並沒有計算在內,但又重新認定並發現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重新認定,並作出合法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