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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質性審查後發現確實違法怎麼處罰?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質性審查後發現確實違法怎麼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質性審查後發現確實違法怎麼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質性審查後發現確實違法會判處違法放貸的主體承擔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3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發[2001]11號。)

關於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2條第4項,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號。)

銀行職員只有在審核確定貸款申請者已經滿足了借貸的條件之後,才可以按照流程發放貸款,否則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都不得借貸。若是再民事主體不滿足借貸的條件之下,銀行職員依舊發放了貸款,此時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違法放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