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的結果犯犯罪既遂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故意的結果犯犯罪既遂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既遂犯是指滿足如下特徵的犯罪: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在傳統刑法理論中,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需要區分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甚至舉動犯,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提出了不同的既遂標準。在司法考試領域,這一觀點不被採納。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並非行為人開始實施劫持航空器的行為,這只是實行行為的着手。劫持航空器行為的邏輯結果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希望或者放任的結果也是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所以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標準是行為人控制航空器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線。
再如,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以行為人控制槍支、彈藥、爆炸物為既遂標準。
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作為既遂標準,開始實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只是着手實行行為。
二、犯罪形態
犯罪的既遂形態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具體類型:
(1)某些犯罪對刑法禁止該種犯罪所意圖維護的特定權益造成的損害屬物質性損害,當這種物質性損害結果發生時,犯罪即為既遂。如搶劫、故意殺人等犯罪即是如此。(注:有人將這類犯罪既遂稱為“結果犯”是不可取的。結果犯當屬犯罪構成上的一個概念,是指那些以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國刑法規定的偷税罪、詐編罪等。)
(2)某些犯罪對刑法禁止該種犯罪所意圖維護的權益造成的損害表現為行為的某種非法損害狀態,當行為發生該非法損害狀態時,即為犯罪既遂。強姦婦女罪、脱逃罪等犯罪即是如此。
(3)某些犯罪一經着手實施就會對刑法意圖維護的權益造成損害,故只要着手實施該犯罪即為犯罪既遂。侮辱婦女罪等犯罪即是如此。上述犯罪既遂類型是根據不同的犯罪對刑法所保護的特定權益造成損害的表現形態和發生狀態上的不同來劃分的。就犯罪既遂的總標準而言,不同類型的犯罪既遂是統一的,即都是以犯罪行為對刑法所意圖維護的特定權益造成實際損害為標準的。
對於犯罪有多種形態,中止犯,未遂犯還有既遂犯,之所以對犯罪做不同形態的分類,是因為有多種因素可能阻止犯罪的最終完成,故應當進行形態的劃分,既遂屬於最為嚴重的犯罪,處罰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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