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標準是一樣的嗎?
一、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標準是一樣的嗎?
遂標準一樣,有些犯罪只能是單位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停止形態,指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成。但是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在具體的罪名上構罪條件不一樣,自然人不能構罪。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1、單位犯罪的刑罰根據
我國刑法從刑法總則和分則兩個方面規定了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節中的第31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二是在分則的十大類犯罪中有九類犯罪規定了具體的單位犯罪罪名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形成了單位犯罪的刑罰體系和依據。
2、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説明我國刑罰在處罰單位犯罪時,原則上採取“雙罰制”,同時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規定的“單罰制”。
所謂雙罰制又稱兩罰制,是對於單位犯罪的,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我國刑法中對絕大多數的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
所謂單罰制又稱代罰制,是對單位犯罪的,不判處單位罰金,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就是單罰制的一個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是實行“雙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補充”的處罰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既遂就是屬於已經構成了犯罪,對於此犯罪的標準不管是針對於自然人還是屬於單位犯罪的人員基本上是一樣的,只要所有的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作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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