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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放人流程

刑拘37天放人流程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期滿後,公安機關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不進行逮捕時就應該立即進行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