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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什麼是引誘賣淫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什麼是引誘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什麼是引誘賣淫罪

1、引誘賣淫罪是指為了某種目的,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2、引誘婦女賣淫構成引誘賣淫罪,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的。

二、賣淫嫖娼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雖然説在引誘賣淫案件當中是要追究引誘人的刑事責任的,但對於這些從事賣淫活動的人來説,如果當初不是貪圖便宜,也不會輕而易舉的就在別人的介紹下從事賣淫行為。引誘賣淫和強迫賣淫也存在區別,因為賣淫者前者是自願,後者是非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