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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強姦罪的主體有丈夫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強姦罪的主體有丈夫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強姦罪的主體有丈夫嗎

在一般情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係的重要內容。夫妻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係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在結婚後,不論是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均談不上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

二、未成年人能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未成年人犯強姦罪的量刑考慮

1、 對未成年人的強姦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3、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如果妻子是因為跟丈夫的感情已經破裂,因此不想再跟丈夫有任何關係的話,在起訴離婚期間,丈夫強行要跟妻子發生性關係,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會按照強姦罪定罪,但沒有起訴離婚的,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不能以強姦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