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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是不是可以處死刑

一、投敵叛變罪是不是可以處死刑

投敵叛變罪是不是可以處死刑

犯投敵叛變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率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攜帶武器或國家祕密投敵叛變的;脅迫他人與其一同叛變的;高級官員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如機要人員)叛變的,等等。

武裝部隊人員,是指在國家正規部隊或者其他武裝組織中服役的人員,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國,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國領導下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性的武裝組織,是我國人民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力助手和強大的後備力量。這三種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帶領他們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因此,對帶領他們投敵叛變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至敵人、背叛國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至敵人的,不構成本罪。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後,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併罰。

因此,如果是一般投敵叛變的情況下,最高是達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是沒收財產,但是如果是帶有國家的祕密或者是武器去投敵叛國,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危害的時候,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