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説,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非法經營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經營就是在沒有獲得國家批准的情況之下而非法經營,這也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行為。在認定犯罪時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只有犯罪事實存在,而且證據齊全,才能依法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判決也是要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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