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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