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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般來講,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手裏是掌握了公司大量商業祕密的,因此不能允許他們經營與所在公司同類型的業務,否則的話就會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此時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那麼我國法律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違反本法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二、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重在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自己經營。

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註冊公司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等。凡是向己獨資或者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不論是否以本人名義,都屬於為自己經營。

(2)為他人經營。

為他人經營包括為其他公司、企業進行經營,是指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為其業務進行策劃、指揮等。

2、“同類營業”的認定。

同類營業是指行為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相同的營業。具體是指:

(1)行為人所經營的項目被所任職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所包括,不論本企業是否實際經營,因為行為人完全可能為了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而故意放棄本企業的經營,使本國有公司、企業蒙受損失。

(2)所任職企業實際經營了其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以外的項目,而該項目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規定,行為人也利用職務便利經營該項目。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明確當事人只要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規定,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無效,這就意味着此種情形下所任職企業的該項目經營行為和經營利益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該相同項目,就具有違法性,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特怔。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有了更深的認識。從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構成該罪,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所以被控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請一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助,更好地進行法庭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