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是怎樣的

       一、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的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是指國有資本佔主體的公司、企業,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由此可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主體非常特殊,其實不僅是國有公司,即使是在普通企業,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也不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經營跟本公司業務相同的項目,這樣做是有可能會侵犯到公司的合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