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處在同犯罪做鬥爭的第一線,在日常的執勤和執行任務過程中有可能發現犯罪,在偵查、預審工作中也有可能發現犯罪事實、犯罪線索,這些都是公安機關立案的材料來源。
二、公安機關接受立案材料要注意哪些事項?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後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推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這裏“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這一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於陷害他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國家安全機關還是公安機關,在接到立案的材料之後是需要仔細的進行審查,然後對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是符合法律當中的立案條件的話,是需要採取立案的措施,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的,這也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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