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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傳喚後還是嫌疑人麼?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傳喚的人只需要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詢即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嫌疑人被傳喚後還是嫌疑人麼?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

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才構成犯罪。辦案機關為了辦理案件,對涉嫌犯罪的人可能被採取傳喚、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傳喚是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對案件情況進行訊問。但是辦案人員必須出具證明文件、工作證件等手續。最長時間在24小時之內結束,還應保證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的正常飲食和提供必要的休息時間。另外,在公安機關為了社會安定,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情況,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的嫌疑人員進行傳喚,進而盤問檢查。

其次,傳喚並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中。傳喚而傳喚分為多種,除了上述涉嫌刑事犯罪被辦案機關傳喚以外,還存在民事訴訟中的傳喚,以及行政訴訟中的傳喚。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進行辦理案件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除了必須到庭的被告以外,可以不接受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這是處分自己訴訟權利。但是,可能承擔對民事案件敗訴或不利的法律後果。

在行政訴訟中,辦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樣可以對原告、被告(行政機關)進行傳喚。當事人也可以不接受傳喚,但是,同樣可能承擔傳喚不到法庭的法律責任。如原告視為撤訴,被告則可能接到法院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級機關發出處分直接責任人員的司法建議

第三,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調查時,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人同樣可以使用傳喚,這種傳喚也不屬於刑事犯罪,只有承擔行政處罰的可能。規定了可以口頭傳喚,可以行政拘留,傳喚後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此時是刑事訴訟當中一種經常使用到的措施,但傳喚並不是刑事強制措施。由於傳喚對訴訟當事人的權益也會造成影響,因此要求司法機關在採取傳喚措施的時候必須要辦理相應的手續。

標籤:傳喚 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