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無條件傳喚嫌疑人
一、是否可以無條件傳喚嫌疑人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是不可以無條件傳喚的。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二、可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有哪些
1.刑訴法第92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首先,在我國是不允許無條件傳喚嫌疑人的。其次,在傳喚之後一般情況下時間不能持續12個小時。但如果案件情況複雜、重大,之後可能會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此時的持續傳喚的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24小時。並且不能以連續傳喚為非法拘禁嫌疑人。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律師解答: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律師解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證、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難以實施...
-
從拘留到判刑要幾個月
律師解析:嫌疑人從拘留到判刑要多少時間,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拘留嫌疑人後,公安機關要偵查案件,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案件從刑拘到判刑需要時間一般是七個月,但最長可達16個月。逮捕、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
-
刑法對拘役、管制作出了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拘役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法律依據:《...
-
對方不讓看孩子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探望權的行使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如果離婚後直接撫養方拒絕探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判決之後可以申請執行,要求對方配合探視,如果拒不配合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不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義務。法律依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