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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傳喚嫌疑人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派出所傳喚嫌疑人時,如果嫌疑人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到案的,派出所可以進行拘傳,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

派出所傳喚嫌疑人是否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