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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傳喚嫌疑人反抗怎麼辦?

一、公安機關傳喚嫌疑人反抗怎麼辦?

公安機關傳喚嫌疑人反抗怎麼辦?

傳喚嫌疑人反抗的,進行拘傳。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傳喚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傳喚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三、傳喚可以異地嗎?

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

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户籍地、經常居住地。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喚的時間一般是在十二個小時之內的,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否則就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是在傳喚過程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反抗的話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拘傳的,同時傳喚是不可以進行異地傳喚的,因為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