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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後翻供的後果是什麼

一、認罪認罰後翻供的後果是什麼

認罪認罰後翻供的後果是什麼

翻供在刑事訴訟中會導致延期審理,是否要加重處罰應具體看待,如果是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時,翻供可能成功,後果自然不用多説,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只是博一個機會的,翻供失敗也不會導致加重處罰;

但是如果是惡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擔更重的責任了,並且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翻供無外乎兩種後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臨“認罪態度不好”甚至“認罪態度惡劣”的指控,給自己被從重處罰“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給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別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難的事情。同時,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兒戲視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脱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在認罪認罰的時候還是得根據這個案件的證據來進行認定,不得隨意的相信口供,對於這個認罪認罰的人員口供,需要進行審核。只有是這個確定無誤,是事實的口供才可以認定為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