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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拘役有哪些區別

管制和拘役有哪些區別
管制和拘役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適用對象不同:管制適用於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分子;拘役是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3.刑期不同: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4.規定不同:管制期間的犯罪分子需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5.程度不同: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是剝奪人身自由,而管制僅僅是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標籤:拘役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