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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法律1.91W
處管制和拘役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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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拘役與管制有哪些區別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執行者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