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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一、緩刑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緩刑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刑期不同

管制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2、執行方式不同

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刑期計算方式不同

管制的刑期: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餘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後,剩餘期限是實際執行的管制期限。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法院判處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對輕微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對犯罪判刑可以是緩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三者存在區別,被判緩刑的不用被看守所關押,緩刑結束後刑期結束。而管制和拘役都需要在看守所服刑,刑期上管制更長一些。緩刑和拘役管制的適用條件也不一樣。

標籤:管制 拘役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