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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刑期不同:管制的期限,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拘役的期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2、執行方式不同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拘役: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刑期計算方式不同,管制的刑期: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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