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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違法所得如何計算規定的?

銷售假藥違法所得如何計算規定的?

銷售假藥違法所得如何計算規定的?

一、在對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所得時如何進行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如下規定:

1、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3、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對生產售賣假藥有什麼規定

1、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1)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2)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3)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4)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5)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6)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刑法中關於生產假藥有什麼規定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由此可見,國家對於生產假藥的規定是十分詳細明確的,懲罰力度也是比較大的。所以製藥公司等等再生產藥品時,要嚴格依據國家的生產標準進行生產,對於不合格的藥品,要及時銷燬,而不是為了謀取利益,將其上市。這些公司應該手準自己的道德底線,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