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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違法所得涵義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違法所得涵義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違法所得涵義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違法所得涵義就是犯罪分子通過違法的手段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具體情況如下:

1、違法所得的獲取手段具有違法性。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正是這個根本特徵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區別開來。由於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為人事實上佔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這也是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退賠處理的法律基礎。

2、違法所得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於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金錢、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等。正因其具有經濟價值才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衡量標準。

3、違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複雜性。違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由特定機關處理的行為人非法所得的財物。另外,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它常常與贓款贓物、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以及違禁品等各種不同性質的財物混雜在一起,只有準確區分它們之間的關係,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程序才能認定。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涉及對違法行為人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係到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執法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由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這裏的特定機關包括兩類,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繳或退賠的決定。

二、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1、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2、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處理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違法所得產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一,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法定製裁;一種是刑事途徑,指的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由司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的違法所得。

3、有關沒收違法所得金額的計算規定。要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數額,首先必須弄清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以免計算錯誤;其次,應該是查證屬實的違法財物,故調查取證應該全面準確。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憑主觀印象,必須查證屬實。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所得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這部分的收入確實是通過銷售假藥取得的,只有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力沒收違法所得,銷售假藥案件當中的違法所得會直接上交國庫,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