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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期滿後應作出的處理有哪些

死緩期滿後應作出的處理有哪些

一、死緩期滿後應作出的處理有哪些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四)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是什麼

死緩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使用死緩首先要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是罪該處死;而這就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不應處理死刑,如:僅僅是偷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或社會危險事件的發生,那麼就罪不當死,就沒有判死緩的情況發生。

第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而這就是我們區分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界限。從審判實踐來看的話,如果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現,民憤不是大到出門就有可能被追着打的地步,是可以酌情考慮死緩的。除此以外,還有罪行相對較輕的或者是案件中被害人有明顯過失,引起犯罪分子激憤所殺的。

死緩並不是指兩年結束後,立即執行死刑。死緩制度是我國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是針對那些已經足夠執行死刑,但又不必馬上執行的犯罪分子,留待查看,以觀後。在兩年的緩期內如果表現良好,期滿後,就不必執行死刑了,改為無期徒行。如果冥頑不靈,期滿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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