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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漏罪應該怎麼處理

一、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漏罪應該怎麼處理

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漏罪應該怎麼處理

對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

《刑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刑期如何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適用緩刑的條件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説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對於反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考驗期一般是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如果有新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會立即取消緩刑,進行數罪併罰。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新的犯罪,那麼就不用再執行,之前的判刑。所以在緩刑期間,一定要好好的悔改,不要有其他犯罪行為。

標籤:緩刑 期滿 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