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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如何處理

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如何處理

若想讓死刑立即執行變為死刑緩期執行的話,則此時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才行。法律中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為兩年,那在期限屆滿之後又該如何來處理呢?不少人對此都比較疑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如何處理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二、什麼是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限制死刑的實際執行,二是預防犯罪,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由於死緩制度是以罪犯應當判處死刑為前提,也就是説,行為人所犯罪行相當嚴重,國家予以最嚴厲的否定評價,故具有相當的威懾力,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同時死緩制度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也即保留了執行死刑的可能性,這就促使犯罪分子必須改惡從善,從而達到特殊預防之效。

對於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於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於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餘地情形的。

因此很多人都認為必須要在兩年之後再作出處理。但其實,要是罪犯在死緩期間又有故意犯罪的話,此時不用等到兩年期滿,可以馬上上報最高法,核准執行死刑。否則的話,就需要在兩年期滿之後看是改判為無期徒刑還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