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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兩年期滿後怎麼處理

1、死緩兩年期滿後,有兩種處理結果:一種是在兩年內有故意犯罪行為,就執行死刑;另一種是在兩年緩刑期間,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會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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