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適用的條件都有哪些,死緩有哪些後果
很多人認為死緩是我國的一種刑罰種類,但其實這僅僅是死刑當中的一種特殊制度。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在對罪犯量刑處罰的時候,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都是可以判死緩的。不過適用死緩也有條件限制,那究竟死緩適用的條件都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死緩?
死緩是我國刑罰種類中死刑的一種,即屬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但緩期二年執行的死刑制度。
死緩是我國在實踐中獨創的死刑執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死緩並非獨立的刑種,高度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但堅持少殺、嚴禁濫殺、防止錯殺的一貫政策。死緩政策的施行,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範圍降到了最低程度,達到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目的。
二、死緩適用的條件都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三、死緩有哪些後果?
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就面臨着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後果,現歸納如下:
1、 減為無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 減為25年有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執行死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四、死緩的考驗期如何計算?
死緩有一定的考驗期。死緩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決或者核准死緩的判決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此外,如果死緩滿足上述條件後被減為有期徒刑,則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緩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事實上,死緩不是獨立刑種,但是它為減少死刑提供了一個出口。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極少數人最後會被執行死刑,也就是説,判決了死緩,就有很大可能留下生的希望。不過此時要求達到了法律中規定的死緩適用的條件才行。並且被判死緩也不代表最終一定不會死,要是在死緩期間有故意犯罪的話,那也是被被執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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