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處緩期二年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這裏所説的“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二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二年考驗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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