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之判定是怎樣的?
一、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之判定是怎樣的?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之判定是需要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情形來進行判斷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房屋所有權的解決的方式,應該嚴格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依法正在建造的房屋,還有就是通過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都是可以認定為原始取得的方式。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區別於繼受取得的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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