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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單獨使用嗎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單獨使用嗎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選舉權或者言論、集會等權利,它往往以一種附加刑的方式出現,但是也有人問過小編,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可以單獨使用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單獨使用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二、法律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和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與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及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雖然剝奪政治權利大多數情況下是以附加刑的方式出現的,但實際上它是可以單獨使用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就可以單獨剝奪其政治權利來作為對他的處罰。要是對此你有任何的疑問,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