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案子反公安局還能放人嗎?
一、批捕後案子公安局還能放人嗎?
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機關偵查的,而不是檢察院偵查。檢察院批准逮捕後,還是需要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接着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待取證完畢,偵查終結後,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檢察院後,公安機關就不能再繼續辦理該案件(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除外)。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二、檢察院逮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公安局要立即執行,將嫌疑人逮捕歸案。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在沒有變更取保等強制措施之前,公安局不得放人,其也沒有這個權利。在偵查階段,公安局主要是收集犯罪證據,確保犯罪事實清晰,等偵查結束後讓檢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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