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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可以減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可以減刑?

剝奪政治權利顧名思義是剝奪了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段內的相關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等權利。而罪犯在服刑過程中是可以減刑的,那麼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來講,是否可以可以減刑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可以減刑

首先,在理論界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不能適用,理由是《刑法》總則已經對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作出了“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規定,因而依照該規定,死緩、無期徒刑在被減為有期徒刑後,所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仍應維持在三至十年這一期間,不得再獲減。

其次,實踐中存在爭議。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各地監管場所和法院基於理解角度不同所作出的裁定同樣存在差異:某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在a省b監服刑期間,因表現良好連續獲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也相應被減為2年,調往a省c監服刑後,c地法院卻以b地法院對某犯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減刑裁定違法為由,向a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先前b地法院裁定的申請。

在許多專業人士認為,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在死緩、無期徒刑被減為有期徒刑後,仍可繼續獲得減刑。主要理由是以下幾點:

一、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合法性

第一,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我國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定適用減刑時,一般都把與主刑緊密相連無法分離、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予以減輕。

第二,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8月27日《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可否減刑問題的覆函》指出:“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減刑時,剝奪政治權利部分也可以減刑。”這個司法解釋雖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基本精神是正確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做出新的規定前,上述司法解釋仍然有效。

第三,對於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減刑符合我國刑法減刑的目的。刑法規定減刑的目的是通過肯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他們繼續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會,儘快將犯罪分子改造成為新人。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刑罰執行一定期間後,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在主刑減刑時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已相應減小,這時就應當適時對其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予以減刑。如果不對其適用減刑,既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發展趨向,也違背了刑法減刑的目的而不利於刑罰作用的發揮,更不利於更好地實現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因此,對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根據其悔改或立功表現適時予以減刑,一方面,與主刑減刑的規定相一致;另一方面,又能夠激發罪犯繼續積極改造的信心與熱情,從而真正實現刑罰的目的。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

儘管我國刑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方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立法及司法精神,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是從實體與程序相統一的角度予以出發,其目的是使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更加完整與系統。

㈠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⒈實體方面的要求

⑴《刑法》關於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給出了原則性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刑法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解決了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減刑時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問題。這樣,在立法的基礎上,又從司法解釋上對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有關問題作了周全的規定。

⒉程序適用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應由執行機關在呈報對罪犯主刑予以減刑的同時,根據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立功表現,及決定呈報的減刑幅度,決定對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幅度。並且在對死緩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必須同時提起對其提起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呈報,人民法院受案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應當認真審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做出對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否予以減刑的裁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呈報剝奪政治權利減刑過程依法實行同步監督。

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幅度

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由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減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予酌減或者不減。但上述幾種情況的減刑,經過一次或數次減刑後,減刑後的剝奪政治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看完上文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其實也是可以適當減刑的,只不過是伴隨着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那麼此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也就會減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