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不管是正當防衞還是緊急避險其實都是有一定都適用條件,所以沒有無緣無故的成立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的。當然,針對實際情況的不同,自然法律中規定的適用條件也不一樣。那其中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是否受刑事處罰
在瞭解了什麼是緊急避險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刑法是如何對待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説緊急避險是一種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並不是犯罪,緊急避險人是不受刑事處罰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緊急避險必須控制必要的限度內,超過這個限度,可能就會改變緊急避險的性質,從而構成犯罪。對此,《刑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款規定,緊急避險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就要受到刑事處罰了,但是超過限度的緊急避險畢竟還是包含了緊急避險的成分,其在主觀目的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一些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法律對其適用緊急避險有一定的限制,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因此,如警察等在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險是,是不能適用緊急避險從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由於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一個行為是否是緊急避險,直接關係着行為人罪與非罪的判定,對被告人而言事關重大,要是無法做出準確判定的話,其實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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