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條件是怎樣的?
一、緊急避險條件是怎樣的?
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如果實際上並不存在危險,避險人卻誤認為危險存在,因而實行了所謂的緊急避險的,屬於假想避險。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尚未結束。緊急避險只能在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這一時間條件下進行,否則就不是緊急避險。
(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根據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如果是為了保護某種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緊急避險的。另外,如果在客觀上實際使合法權益免受了某種危險可能帶來的損害,但行為人並不是出於避險的意圖,而是出於侵害的意圖的,也不是緊急避險。
(四)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在於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犧牲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的手段轉嫁風險。因此,緊急避險行為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危險的來源。如果行為人沒有通過損害相關較小合法權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擊手段對抗危險,那麼該行為就不是緊急避險,而是搶險行為或正當防衞等行為。
(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儘管從總體上來説,由於它保全了較大的合法權益而有益於社會,但在局部上,由於它不可避免地要給無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極的一面。因此,刑法對緊急避險規定了特別的嚴格限制條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緊急避險。
(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於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緊急避險的性質,這個標準應當是:避險行為所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二、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與正當防衞一樣,緊急避險也是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合法利益;客觀上,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時,只能保存其中一個的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為保護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這種行為最終是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在我們國家組要説明的是對於有危險的情況下發生的時候,必須要採取一些緊急的措施,有可能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隻要符合緊急避險規定的條件,都可以免受相關的處罰,因為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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