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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會怎麼判?

一、檢察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會怎麼判

檢察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會怎麼判?

檢察院玩忽職守的判決方式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具體的視案件情形判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會讓他人受到傷害,只要因玩忽職守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那麼都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