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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辦?

一、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辦?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辦?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可以對其追究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罪的立案標準: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行為人涉嫌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相應的工作職責,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工作內容來完成自己的工作,否則將有可能構成相關的犯罪行為,比如説有些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就是反家庭暴力,如果玩忽職守,將構成玩忽職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