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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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