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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