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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林地處罰標準

非法佔用林地處罰標準
非法使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使用林地的行為。
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
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為:
首先,非法佔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範的違反。
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違法佔用或徵用林地,責令限期限恢復林地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罰款。對擅自開懇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懇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非法開懇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標籤:非法 林地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