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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是怎樣的

我國目前仍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國,而要養活這麼多的人口,自然對糧食的需求量就是很大的。眾所周知我國的主食主要是以大米和麪粉為主,而一般肯定是需要在耕地上面才能栽種這些。因而對農用地的保護也是很重要的,但現實中出現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情況,而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一般如何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法佔用農地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違反該程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裏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佔用耕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准佔用耕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准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照《破壞土地的解釋》,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於“數量較大”。

法律中規定,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但認定構成此罪,也是需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這裏就要求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同時對農用地進行了損壞。至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罰,法律中規定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