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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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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涉嫌罪名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並且致人死亡並非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説死亡一人負同等或以下責任不夠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負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會被處以刑罰。


而要是問醉駕至人死亡怎麼判刑,則往往都是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同時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時要區分不同的犯罪情節,確定應該在什麼幅度內進行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在現實案件中,對於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的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處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