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滿後構成累犯嗎
在假釋考驗期結束後犯新罪的才構成累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有漏罪沒有判處刑罰,應當撤銷假釋,就認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需要和新犯的罪實行數罪併罰,此種情況是不構成累犯的。如果假釋考驗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在假釋考驗期結束後犯新罪的才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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