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作為詐騙證據嗎
一、手機短信能作為詐騙證據嗎
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民事訴訟法認可了電子證據,在案件的實際操作審理中,經常也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短信、微信聊天截圖等作為證據。但是這類證據容易被修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作為證據使用。
1、通過鑑定認定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手機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滅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於手機持有者的失誤操作被刪除或者被利害關係人出於自身考慮而惡意刪除信息。手機短信在技術上也有一些漏洞:手機服務提供商的平台數據安全性不穩定,很可能在傳遞信息的過程中數據就被篡改。基於以上因素,手機短信要想作為證據,就需要進行司法鑑定。而這,有必須説到數據修復的技術。通過鑑定機構進行數據的修復工作,可以保障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同時,證據的可靠性和真實性也得到提高。通過鑑定報告,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報告內容深入瞭解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和程度,為司法機關提供有效的判定依據。
2、通過推定認定手機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某些手機可以輕易地修改短信內容,從而使得短信的真偽難以辨別。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鑑定的方法進行的,而是採用一種比較間接的方式——推定認定。這是法官在已知的事實基礎中,通過其他事實的推理得出另一種事實是否存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規定,法官確信的事實即可作為真實,進而成為證據。
3、手機短信之類的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力。短信、錄音、視頻等資料不可單獨作為案件的依據,需要結合其他的證據,審查確定會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取證環節的完整性以及證據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二、如不知道交易物為詐騙案贓款/物,通過正常交易獲得,是否會被司法機關追繳
這是一個判斷是否為“善意取得”的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比如:
(1)對於貨幣或無記名有價證券,通常可以對抗司法機關的追繳。
(2)對於經拍賣或公共市場上購買的贓物,通常可以對抗追繳。
(3)對於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專營專賣物品,不能對抗追繳。
(4)如果取得的只是贓物的抵押權而不是所有權(比如詐騙人把贓物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的就是贓物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追繳。
三、詐騙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1、欺騙行為
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6、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四、詐騙罪判刑後還還錢嗎
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不僅是刑事犯罪,而且是民事侵權,受害人有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行為人主動退賠的,可以從輕處罰。
手機短信能作為詐騙證據嗎,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在提起訴訟後,可以將公證文書和手機短信交給法院,在開庭時由對方進行質證。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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