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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理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是合理的嗎?

刑事審理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是合理的嗎?

一、刑事審理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是合理的嗎?

刑事審理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是合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補充偵查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1、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2、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話,此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同時對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是需要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的,如果這個過程中因為證據不足的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審理的,是需要及時的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是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一般在一個月之內需要偵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