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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一、結夥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結夥偷越國境罪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18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

具有《刑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係證明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弄虛作假”。

《刑法》規定的“出境證件”,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註,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二、哪些情況構成了結夥偷越國境罪的情節嚴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騙取出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跨地區實施的不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符合併案處理要求,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併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因此在結夥偷越國境的司法解釋裏面,規定了什麼人他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結夥偷越國境罪的主犯,而且他的數額達到了多少元,就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的數額巨大,只要是他的數額已經達到了20萬元,那麼肯定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而且這個犯罪被抓獲時,肯定是會被沒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