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是多少

我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行,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被認定為此罪。另外,在定罪的時候也是需要對犯罪數額作出認定的,那麼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是多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是多少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是多少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於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二、涉嫌職務侵佔罪會怎麼判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文的介紹,可以知道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對犯罪主體的要求上面,如果是一般主體的話,此時只能被認定為侵佔罪,而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至於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我國想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要求數額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間的,才能被認定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