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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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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專利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於已經過去,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製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活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專利權;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

二、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説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裏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燬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專利侵權情況的認定必須結合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涉及到立案偵查的標準認定上,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認定,如果符合立案偵查的條件的,則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專利 立案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