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境罪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偷越國境罪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新規定行為主體是可以是中國也可以是外國的公民,不過不是什麼偷越行為都能夠構成此罪的,只要是當事人偷越行為,情節非常的嚴重,比如説已經偷越國境超過了三次,或者是曾經在境外有過損害我國利益的行為,才有可能會構成此罪。
只要出入境證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認定為偷越國(邊)境。行為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偷越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據《越境案件解釋》的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國(邊)境的,是走私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論處,也不另認定為本罪。
二、偷越國境罪和其他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關人員與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故意使走私行為得逞,其實質上是海關人員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只不過分工不同,故應當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事先有無通謀”是區分本罪與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謀並互相勾結實施走私行為的,則構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於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並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併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於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説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複評價。
所以偷越國境罪規定了現在偷越國境的,不光可以是我國公民,其他國家的公民想要偷越到我國也是構成此罪的,如果當事人他是偷越國境超過了三次,或者是當事人,他想要和別人一起偷越國境,或者當事人直接在境外對我國的利益實現了侵害,這種情況都是屬於情節嚴重,構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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